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1041号
原告:**,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71555288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许保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住宁夏彭阳县。
原告**诉被告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史佳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思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