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1260号
原告:**,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71555288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许保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住宁夏彭阳县。
原告**与被告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敦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 甜
书 记 员 陈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