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8财保28号
申请人:南京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格瑞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南京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格瑞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2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格瑞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