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执2769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盛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盛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2)苏0830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淮安市盛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8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7元,减半收取3188.5元,由被告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12日,本院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寄回执显示已签收。之后,被执行人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义务。
二、2022年8月12日、2022年8月15日、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机构存款,其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开户名: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南京银行城东支行,账号:01×××43+999999;开户名: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珠江路支行,账号:62×××56_156_1;)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0月1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商业保险信息、股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3、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盱眙县住建局房管科对被执行人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及网签备案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及网签备案信息。
四、2022年9月13日,本院委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并走访,经调查,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走访情况目前无反馈。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五、2022年10月21日,因被执行人南京安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以通话以及发送短信(159××××****)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线索,且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341628.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30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邵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