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翰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210号
申请人:上海翰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0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飞,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宇,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任松国,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上海翰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翰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99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99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