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翰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91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翰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0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U54F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255828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9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