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3352号
申请人:溧阳市航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H6MP1H,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园北路90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2558288C,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城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溧阳市航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1B304672023000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溧阳市航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