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9210号
申请人:潍坊同泰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6657392728,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贸易广场二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2558288C,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城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同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92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8792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92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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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