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91民初837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朗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北五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朗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朗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