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与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91民初2695号 申请人:商河县建兴建材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怀仁镇民本街56号。 经营者:***,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