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90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056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周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货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方,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69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