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908号之一
原告:上****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056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周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货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上****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