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908号之二
原告:上****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056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周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货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上****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
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中虽注明的签订地为上海市奉贤区XX路,但该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而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故要求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现涉案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奉贤区XX路,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