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908号
申请人:上****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056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周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货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上****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9,01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109,01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