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5517号
原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货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丹阳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元,申请撤诉减半后收取56.5元,由原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胡   庆
代理书记员 胡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