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民初374号
原告:文育炎,男,194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株洲市石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株洲市石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货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文育炎与被告***、丹阳市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文育炎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育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育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文育炎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