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安县豪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终20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来安县豪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大英镇五岔村西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RA7G86B(1-1)。

法定代表人:周冬冬,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玉清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5725923553(1/2)。

法定代表人:戴双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来安县豪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来安县豪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来安县豪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来安县豪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上诉人来安县豪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献梅

审 判 员 刘先勇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封 伟

书 记 员 潘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