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110号
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松郢村金塘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0EUJ1U。
法定代表人:花佳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玉清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5725923553。
法定代表人:戴双根,该公司经理。
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891.50元,由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惠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