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终3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财,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鑫,吉林平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殿本,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句容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双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丽芳,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茵,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东,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库,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潭,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男,该局职工。
上诉人**财因与被上诉人**、杜殿本、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0)吉021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财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75元,减半收取,14,887.50元,由上诉人**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亚 妮
审判员 张蕾
审判员 郝振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