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5579号之一
申请人:吴胜财,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句容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清西路1号路。
法定代表人:戴双根,总经理。
申请人吴胜财与被申请人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胜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6815.34元。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胜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96815.34元。
期限届满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