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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某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民终1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某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某某有限公司、句容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4)苏1183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