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其爱与于爱国、江苏恒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1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亭执字第1488号
申请人丁其爱,农民工。
被执行人于爱国,农民工。
被执行人江苏恒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80号永基广场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丁其爱与被执行人人于爱国、江苏恒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