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5民初5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5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2054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20543元(户名: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账号:14×××6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