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5民初4812号之一
申请人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