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5民初4812号之二
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2元,减半收取474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266元,由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澄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