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533号
申请人: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县府东街103号华景城市商务广场1号楼1702、1703、1704、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2608628P。
法定代表人:胡国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铭,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大道北100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29010116。
法定代表人:童树奇。
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开户行:兴业银行珠海分行,账号:39×××24;开户行: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6×××10),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