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1民初4684号
原告: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N5HLA9C,住所地兴化市荻垛镇工业集中区5号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2608628P,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县府东街103号华景城市商务广场1号楼1702、1703、1704、17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众鑫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王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