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5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县府东街103号华景城市商务广场1号楼1702、1703、1704、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260862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大道北100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29010116。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4533号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000元的财产。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开户行:兴业银行珠海分行,账号:39×××2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