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007号
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2608628P,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1幢1105-1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24520657,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老闸水闸**堍。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鑫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