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2338号
原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6区6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佳佳,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金帝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78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沈波,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金帝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175元,减半收取计3088元,由原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邵爱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左龙
书记员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