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安金帝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2338号

原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6区6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佳佳,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金帝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78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沈波,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金帝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175元,减半收取计3088元,由原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邵爱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左龙

书记员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