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民终2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6区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审被告:*继业,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上诉人***、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国君、*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0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