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04民初5787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海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大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宗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刘宗辉与被告江苏先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大禾机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宗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3元,减半收取4136.50元,由原告刘宗辉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