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盱管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
被告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管镇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宫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