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01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盱管民初字第0371号
原告朱某,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