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盱管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 被告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管镇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