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725号
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广山路35-4、35-5号。
法定代表人:吴远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维维大道1号潘塘办事处512室。
法定代表人:卜凡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账号76×××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路支行、账号10×××33)。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