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725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35-4、35-5号。
法定代表人:吴远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汉源大道58号绿地公馆2号楼。
法定代表人:卜凡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徐州市云龙区房屋;徐州市云龙区昆仑大道绿地商务城商务办公楼B-1-126室、商务办公楼2-1-226室房屋;徐州市汉源大道58号绿地公馆4#-1-101室房屋(查封数额以5200000元为限)。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