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诉前调1785号

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广山路35-4、35-5号。

法定代表人:吴远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璇,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维维大道1号潘塘办事处512室。

法定代表人:卜凡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17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一、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账号:76×××93;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路支行,账号:10×××33。二、房产信息:1、项目名称:绿地商务城,徐房售许字(2012)第100号,1单元707室;2、项目名称:绿地商务城,徐房售许字(2012)第100号,1单元706室;3、项目名称:绿地商务城,徐房售许字(2013)第101号,1单元1818室。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迟崇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