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461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
被告: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66号今驿之家酒店1楼-2楼。
法定代表人:吴远书,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东坡花园8#-1-101、102。
负责人:李成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因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