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242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66号今驿之家酒店1楼至2楼。
法定代表人:吴远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玄玄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