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保1398号
申请人:徐州嘉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白艳强。
被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吴远书。
被申请人:许诗群,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徐州嘉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许诗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许诗群、***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责任司保险金额为15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嘉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许诗群、***银行存款150万元(财产线索:1、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89。2、户名: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3203021901201000025833)或查封被申请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车辆(以150万元为限额)。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嘉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迟崇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