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2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远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群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03民初5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高尚锋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仇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