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前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红满堂置业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2683号
原告:西安红满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2号楼10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第三人:扬州前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邗江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成森春。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红满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扬州前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原告在工商机关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经询***称其对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并不知情,亦未委托律师代表原告进行诉讼。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红满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37元,全额退还原告西安红满堂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兰喆
审判员陈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