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9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路太白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9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142868.2元,具体支付方式为:被告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余庆县构皮滩镇星宇花苑项目的5套房屋(房号分别为1-7-3、3-22-1、3-22-2、3-22-3、3-22-4)折抵工程款1142868.2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交付给原告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由原告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处置,由被告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相应手续。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殷太礼名下位于余庆县商铺,双方评估价为200万元,交由法院处理,所得款项用于执行本案,申请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29执238号案件的执行。
该案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