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4083号
原告:习水县中医医院,住所地: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袁光江,院长。
被告: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刘思亮,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习水县中医医院诉被告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习水县中医医院诉称: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承建医院新建工程项目,经审计,原告多支付被告工程款利息499496.41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无果,故至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为“习水县中医医院新建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应由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且审理中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其理由成立。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习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书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