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8民初2113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路太白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709523351B。
法定代表人:刘思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绍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盼盼
书记员李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