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东北路88号附2号13-1号。
经营者:毛金龙,男,生于1975年6月16日,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路太白桥。
法定代表人:刘思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8日受理了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维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恢复执行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2813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8219元(已支付)。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29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洪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