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7行初61号
原告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人民政府,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商振江,该县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文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洋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