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财保103号
申请人魏永建,文书送达地址: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712室。
被申请人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737650944,住所地东海县石榴镇埝河村24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申请人魏永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魏永建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4150485201900010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永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20元,已由申请人魏永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