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昌市盛发连城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21民初470号
原告:金昌市盛发连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58-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石榴街道埝河村24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市盛发连城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昌市盛发连城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昌市盛发连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金昌市盛发连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